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汇总负责人
日期:2016年8月9日条款原文:受益人可对议付信用证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并填制交单委托书和议付申请书,请求议付。纠纷场景:国内证依据16版办法开立。受益人根据第37条规定提示单据并请求议付。议付行因交单不符拒绝议付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议付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认为交单相符并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受益人再次向议付行申请议付,议付行基于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办理了议付。之后,申请人破产并被证明与受益人合谋欺诈,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偿付,议付行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要求开证行付款。个人意见:本案系国内信用证纠纷案件。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交单之时,基于其自身认为交单不符的事实,已明确通知受益人拒绝议付。这一行为表明议付行已经放弃了可议付国内证项下对单据进行议付的权利。议付行如准备在其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继续办理议付,应重新向开证行寻求议付授权。本案中,开证行在“到期付款确认书”的责任是到期付款。如在到期日前发现受益人欺诈,开证行有权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议付行在未获得新的议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议付”,为其与受益人在国内证之外作出的融资安排,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受益人欺诈的风险须由其自担。结果分析:受益人欺诈成功后已失去联系,议付行最终承担损失。中国新时代案告诉我们,不符点存在不等于不符点成立。信用证审单是基于ISBP745的规定,但是,审单审出来的不符点,仅仅是“客观”存在意义上的不符点。因为你不审单,没审出来,但不符点照样存在。信用证结算、融资、担保是基于UCP600第16条的规定,那是“主观”成立意义上的不符点。因为信用证归根结底是付款的工具,所以,只要申请人愿意赎单,有没有不符点,审不审单,意义不大。本案中所涉及的议付行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显然,基于议付行的融资为前提,应该适用不符点是否成立的标准,而不是不符点是否存在的标准。条款原文: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纠纷场景:国内证依据16版办法开立。受益人根据第40条规定向交单行交单,但事实上受益人错将高品质货物发送给低品质买方。交单行审核单据后发现交单不符:迟装运。但因工作人员疏漏,交单行直接向开证行邮寄单据。之后,受益人与申请人就货款金额发生纠纷,受益人要求交单行补偿其货物差价1000万元,交单行主张基础交易与其无关,不应承担受益人的任何损失。个人意见:本案系国内信用证纠纷案件。根据16版办法第40条的规定,交单行只能寄送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因此,在本案中交单行无权邮寄不符单据,而应将单据退还受益人自行处理。虽然交单行对受益人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其违反16版办法的规定,擅自邮寄了其审核不符的单据,致使受益人丧失了尽早发现问题的机会。因此,本案中受益人须承担80%的责任,交单行应承担20%的责任。结果分析:交单行因其未能按照16版办法行事,至少可能需要承担受益人的部分损失。哈哈。又一个80%责任。审单员将来有机会体验一下当法官的感觉,一定很好。原文条款说:“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请注意,这一条款,并没有说如果经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怎么寄单,也没有说如果经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不能寄单。实务中,如何不符点单据寄单,都会体现在客户的委托收款申请书中。而委托收款申请书基本上都会直接授权交单行寄单,不管单据有没有不符点,不管交单行如何审单,甚至不涉及“审单”和“不符点”字样。原文说:“最后再次强调,以上案例均属笔者主观臆想。直到16版办法被废止或下一版国内证办法(若有)实施之日,希望本文所有内容都是自以为是、危言耸听,上述任一情形均未实际发生。当然,笔者更希望公平的人们能够说一句:正是基于您当年的文章,才没有发生那些莫名其妙的事情。”总而言之,看来业内是要“口头感谢”原文的苦口婆心。因为如果没有《“高危”条款》一文,我们可能不会这么认真来讨论旧办法的一个“旧”案例和新办法的六个“新”案例涉及的七个“高危”条款,尽管这七个“高危”条款可能不如想象中的那么“高危”!